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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公布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6日作者:

  本报讯 (记者 胡艺)从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采取假借劳务派遣、变更用工主体等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再也“行不通”了。日前公布的《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招收录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达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用工一月内签合同办社保,延长合同超半年视为订立新合同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故意延长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等方式,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劳务派遣”本单位职工 工龄“累计”

  有些单位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如辞退员工再聘,制造工龄中断;逼迫诱导员工,使其主动辞职;强制买断工龄,促员工主动离职;假借劳务派遣,变更用工主体等行为,最让劳动者感到无助。

  对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安排员工休班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除外。”